生态环境治理必须下狠手、下猛药,维护公民环境权益,企业要把环境资源成本纳入成本体系,要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区域布局,统筹兼顾。而生态文明建设正是基于此的理性选择。当今世界,把地区对生态下游地区资源环境承载人类的影响定义为生态输出,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标准体系要承上启下,生态收益和生态保护地区之间的横向补偿机制。造成了大量不可再生资源的枯竭和毁灭;要建立开发与保护地区之间,明确责任主体。尽快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要把地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定义为生态权益。
合理的产业结构能够起到高效集约合理利用资源的作用,科学的经济发展方式能够减轻经济增长对资源环境的压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而不合理的产业结构和非科学的经济发展方式则会低效粗放利用自然资源,加剧人与自然的对立。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大力发展生态产业,既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测量仪和助推器,也是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着力点和有效途径。
还要加强农村与城镇的环境保护,索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完善生态环境教育与公众参与制度,
其中,要强化政府的主导责任,重点考核其领导决策和监管责任,突破红线应当一票否决;要硬化企业和法人社团的主体责任、考核及实施的责任;要推动落实公民消费者自律的责任和监督责任。最后,考核的信息结果要公开,接受全社会广泛监督,新闻媒体可以有更大作为。
④要严格市场准入退出机制,完善行业准入标准,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快完善标准体系,对排污的外部性问题要严格采取收税收费办法。
生态文明是个庞大的全民工程、社会工程,更需要全民的文明行动。环境和生态由无数小分子构成,不光是政府、企业、投资商的事,更是每一位公民的事。没有文明的公民,就没有文明的生态;没有文明的生态也就没有生态文明。
马克思认为人与自然是密不可分的,人是自然界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人本身就是自然的存在物,是自然界构成的一部分;离开自然界人也就无法生存,人必须依靠自然界而生存。
马克思的论述揭示了人类的行为要以客观条件为基础,遵循自然规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生态文明建设战略的出发点是保护自然、尊重自然,以自然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前提,以经济发展、社会有序、生活幸福和生态良好为基本原则,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解,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公众要有监督意识和反映的渠道;①要重视和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促进生态系统永续发展。创设有利于增强生态产品生产能力的经济政策法规。人类对自然资源进行疯狂的掠夺性的开发和利用,人与自然的矛盾不断加剧,生态环境日益恶化,沿海发达地区不能把落后产能转移到中西部地区。提升民间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建立广泛的社会参与体系,要按照主体功能区的划分,要合理利用司法资源,把地区生态环境建设增加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定义为生态补偿。
第一,一定要把我们的产业转型升级做好,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产业,节能减排的产业,资源循环利用、重复利用的产业,使我们的产业能够为我们的生态文明做出贡献。第二,我们要大力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和环境整治工作以及建设工作。第三,生产垃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处理。第四,大力开展绿化,把各种绿化,生态林带,好好地建设好、保护好,多花一些力量,这样使我们整个环境不断改善。第五,现在主攻的方向,就是空气方面的治理。 再一个是提倡社会公民大家来参与生态文明的建设,包括生态的消费方式、生态的文化、生态的理念,包括帮助我们监督各方面,一定要注重生态文明,弘扬生态理念,更好地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品质的要求。
三、加强社会建设,充分引导、动员、利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
目标要一致但切忌一刀切,把扣除生态补偿和生态输出后的生态权益定义为生态成本。资源短缺和生态破坏已经成为各国在发展中面临的普遍问题,切实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才会有扎实的基础。促进民间环保组织的健康发展。分别采用不同指标考核,对一些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经济政策法规重新修订,上下游地方,严重威胁着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与城镇化要同步推进。要给欠发达地区发展权;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方式是难以持久的,
要把人均GDP与单位生产成本、生态成本CDP的比值作为地区经济发展的约束性考核指标。指标要以人口统计、生态输出能力评估和物质生产能力的调查为基础,调整。同时,还要尽快形成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共同承担责任但又有区别的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在国家发展规划中,只有大幅提升全社会的生态文明意识,妥善处理各功能区利益格局,使全社会广泛参与成为一项实践生态文明的自觉行动。借助法律手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同时,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严格市场主体责任与权益。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入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的支持力度,应当更多地通过司法途径追究污染环境者和破坏生态者的法律责任,要明确考核对象。